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試行)
發布時間:2018-11-01 16:30 來源:區教育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第一條 為了促使本機關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深入推行政務公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潔高效政府,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負責對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對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之中。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內容:
(一)主動公開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情況;
(三)服務承諾兌現情況;
(四)對群眾投訴的處理情況。
第六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政務公開工作要求公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具體;公開及時,符合時限規定;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第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全面考核,也可實行重點考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處室、直屬事業單位,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進行。
第九條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直屬事業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直屬事業單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書面材料;
(四)考核小組進行實地考核。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意見及結果通知被考核科室、直屬事業單位。
第十條 對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給予表彰;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無錫市梁溪區教育局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