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惠山街道經營性資產管理的意見
發布時間:2018-11-16 13:55 來源:無錫市梁溪區惠山街道辦事處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為進一部規范街道資產管理,確保街道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實現街道資產收益的最大化,現根據市、區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本街道實際,制定本意見。
資產出租
第一條 街道經營性資產的租賃,應當嚴格按照市、區政府相關規定執行。租用經營性街道資產,由租賃雙方約定租金和其他相關條款;
第二條 街道新出租資產租金標準的制定,應嚴格遵循市場規律,制定前,要對周邊租賃市場作充分調研,確保租金標準不低于同類地段租金水平。租金標準制定操作規范以區政府相關規定為準,具體如下;
單項資產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由街道資產辦審核把關;
單項資產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幣2萬元以上(包含2萬元)、5萬元以下的,報分管領導審核批準;
單項資產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包含5萬元)、15萬元以下的,報分管領導審核,經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批準;
單項資產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幣15萬元以上(包含15萬元)的,送分管領導審核,報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批準,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條 對于街道在租資產,合同到期后,應結合市場經濟環境和周邊租賃市場水平,對租金標準作相應調整;
第二章 資產維護和維修
第四條 原則上,街道經營性資產的維護維修費用每年控制在年租金收入總額的1%以內,由街道物色相對穩定、具有一定施工水平、信譽較好、收費合理的單位或個人實施,街道資產辦負責把關和驗收。具體操作規范如下:
單項資產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街道資產辦負責審核和把關;
單項資產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街道資產辦填寫資產維修單,經分管領導簽字確認方可實施;
單項資產維修費用在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街道資產辦填寫資產維修單,報分管領導審核簽字,經街道主要領導簽字批準方可實施;
如遇較大數額維修費用,嚴格參照《惠山街道關于小型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如遇水管爆裂、跳電等突發狀況、且維修費用在可控范圍的情況下,街道資產辦可先行組織維修,相關手續后補。
租賃合同
第五條 街道經營性資產的租賃應采用經街道法律顧問審核的統一的合同文本。合同簽訂前,根據實際情況,經咨詢法律顧問、租賃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對租賃合同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六條 簽訂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租賃雙方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資產位置、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租賃用途、期限、租賃及支付方式;
維修、裝修責任約定;
轉租約定;
變更和解除合同條款;
違約責任;
租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七條 租賃期限:一般為一年一簽,承租方投入較大的三到五年。因特殊原因需要超過上述期限的,須經分管領導審核,街道辦事主任、黨工委書記批準,報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方可簽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租賃和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賃資產的: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九條 租賃合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條 當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承租人可委托他人代為簽訂租賃合同,受委托人應持有承租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街道資產辦應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資產交付承租人,并收取一定數額的租賃保證金;承租人須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違反約定的應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未經街道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結構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建、擴建,否則街道有權責令承租人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拒不拆除的,街道有權通知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拆除,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后果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需減免租金,提前終止合同的,須經分管領導審核,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批準,報街道黨工委會議同意方可實施。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失的;
因政策扶持或變更需要減免的;
因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停業整改的;
因拆遷改造、政府收回需要提前終止合同的;
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出續租申請,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街道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資產,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利用承租資產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擅自改變承租資產結構或約定用途的;
擅自將承租資產轉租的;
拖欠租金達3個月以上的;
故意損壞承租資產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租賃當事人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資產監管
第十八條 街道紀工委對經營性資產出租情況不定期進行督查,街道經營性資產出租月報報送紀工委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意見由街道資產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