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益街道租賃合同(2019范本)
發布時間:2019-11-25 16:51 來源:無錫市梁溪區廣益街道辦事處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租 賃 合 同(范本)
( 年) No: 00000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證號(企業代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定義
本協議所稱“租賃物”是指甲方合法享有占有、使用、出租收益等權利的,座落于 的 棟 層 號商鋪(或房屋)及該商鋪(或房屋)內附屬的各類線路、管道和裝飾、裝潢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設施。
乙方承租租賃物之范圍不包括該租賃物所屬房屋建筑物之外墻墻面及其橫向空間,該等外墻墻面及其橫向空間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屬甲方(出租方)享有。乙方不得占用約定租賃物位置或范圍以外的區域或場地開展經營活動或從事其他相關行為。
租賃面積為 平方米(含公共面積)。
第二條 租賃
1、甲方同意將租賃物在租期內出租予乙方使用;乙方同意在租期內向甲方承租租賃物。
2、乙方承租租賃物的用途為 ,經營范圍為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該使用用途及經營范圍。
乙方應當按照租賃物的設計用途正確合理地加以使用。并應當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與相鄰商鋪(或房屋)的給排水、通風、采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侵害相鄰各方或甲方的合法權益。
乙方開展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特殊經營資格取得的行政審批手續,乙方應當在取得該經營資格后,方可使用租賃物開展經營活動。
3、乙方需在租賃物上添加本合同約定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新用途時,除應取得相應的工商行政審批外,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三條 租賃費用
租金
單位日租金 元,年租金 元,其中:
(1)房屋租金計 元/年
(2)場地租金計 元/年
(3)專用設備、設施租金計 元/年
2、收費標準
(1)物業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 元
(2)電費: 元/度
(3)水費: 元/噸
(4)燃氣費: 元/立方
(5)其他:
3、從甲方交付租賃物之日起,至 為免租期。
租金將從免租期結束之日的次日開始起計算。承租方無需承擔免租期內的租金及管理費,但免租期間使用房屋實耗的水、電、氣等費用,應向甲方支付。
乙方同意先付費用,后使用租賃物。每期開始前的五日內預付下期的租金、管理費。第一期的租金、管理費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4、非因雙方違約,導致租賃期提前終止或延后的,雙方應以日為標準結算租金。(日標準的計算公式為:年租金/365日)
第四條 稅費
因本租賃協議而產生的稅費按照雙方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由出租方與承租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各自繳納。
第五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在本協議成立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
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當保證交存甲方處的履約保證金數額的足額,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合理扣除保證金的,乙方應在甲方扣除之日起 五 日內補足,本協議終止時,甲方應在終止之日起 五 日內將保證金金額返還乙方,利息不計。
第六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協議有效期與租賃期限一致。
第七條 交付使用
本協議項下租賃物的交付日期以合同約定或甲方書面通知書載明的日期為準。
甲、乙雙方應在租賃物交付日共同到租賃物現場辦理驗收交接手續,乙方應協同甲方在租賃物現場勘驗租賃物,并簽署《租賃物交付清單》。《租賃物交付清單》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租賃物的使用與維護
1、乙方應合理使用租賃物,并負責租賃物的日常維護與保養,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但是,當租賃物發生屬于建筑結構缺陷、重大建筑質量問題需要大修的情形時,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實施維修,因該等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乙方應當始終遵守消防、環保、食品、安全等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履行“門前三包”的責任。
3、乙方因其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進行水、電、煤氣增容及添加其他設備的,應當自行解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轉讓
1、本協議項下租賃物整體轉讓必須通過甲方同意,并與甲方另行簽訂租賃合同,轉讓費用由乙方與第三方自行商定,歸乙方所有。
如乙方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有任何轉租、出借、換用的行為發生,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租賃物。乙方應無條件交還此租賃物及附屬設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廣告
乙方對租賃物的使用權不包括含租賃物所屬房屋的戶外(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外墻、屋頂等)廣告設置、發布、收益的權利,該等權利仍由甲方享有。
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為乙方在租賃物所屬房屋的戶外設置、發布戶外廣告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照本協議之約定,按期足額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應當自應付租金到期日起,向甲方承擔支付相當于應付租金金額每日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作為違約責任。
2、乙方未按期足額向甲方支付水、電和煤氣費、管理費等費用的,應當自應付款項到期日起,向甲方承擔支付相當于應付款項金額每日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作為違約責任。
3、本協議一方未經雙方協議一致同意,擅自單方解除本協議的,利益受害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違約金計算方式為:
違約金=兩個月租金
4、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租賃物,收取的租金、管理費等不予以返還,甲方因此而遭受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未按照本協議之約定按期足額向甲方支付租金超過30天的(無論欠費金額大小);
(2)未按期足額向甲方支付水、電和煤氣費、管理費等費用超過30天的(無論欠費金額大小);
(3)擅自將租賃物轉租、轉借的;
(4)擅自改變租賃物的建筑結構和用途的;
(5)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損壞租賃物的;
(6)利用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的;
(7)其他違反本協議約定行為的。
5、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未按照本協議之約定交付租賃物的;
(2)租賃物所屬房屋本身存在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隱患,并甲方拒絕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二條 第三方責任
1、因乙方在租賃物內的經營行為導致甲方受第三方索賠的,乙方應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甲方免于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2、若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甲方應為乙方在租賃物內的經營行為對第三方承擔法律責任的,甲方在履行該等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
3、第三方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的,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乙方;第三方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的行為導致乙方無法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對租賃物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時,乙方可與甲方協商相應地免收或者減少收取租金;協商不成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4、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毀損、滅失的,乙方可與甲方協商相應地免收或者減少收取租金。導致乙方無法實現本協議目的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5、因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出現下列情形,導致乙方財產損失的,甲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1)協議之外任何第三方的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盜竊、搶劫);
(2)水、電、煤氣的中斷供應;
(3)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三條 協議終止和續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法律效力即告終止:
(1)租期屆滿;
(2)合同期內遇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的合同終止,甲方對乙方的裝修、裝飾無法搬遷的基礎設施,按拆遷評估價予以補償,并返回年租金的20%作為經營搬遷損失。
(3)協議任何一方依法或依本協議之約定行使解除權的;
(4)協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的。
2、合同期滿應按實際情況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權,有下列情況的不再續租:
(1)租賃載體列入當年度動遷、并購交易范圍或規劃建設范圍、經營活動不符合安全及環保等相關要求。
(2)承租人信譽度差、不按合同履行約定義務的。
(3)承租人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涉嫌違法活動的。
協議法律效力的終止,不影響協議一方就本協議項下產生之債權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 權利保留
協議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守約方事后接受違約方履行或接受違約方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不影響守約方就違約方之違約行為向違約方行使主張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十五條 租賃物的返還
1、租期期滿而一方不愿意續租或者雙方按照本協議之約定協商解除本協議的,乙方應在租賃期期滿或者協議解除之日將其所有的、可移動財產遷出租賃物,并將租賃物交還給甲方。逾期未交還給甲方的,視為乙方放棄該等財產之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因此處置該等財產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從乙方交付的履約保證金中先行扣除。
無論何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過錯、甲方過錯等)乙方返還租賃物時,對于乙方就租賃物實施裝飾裝潢工作或改造工作所形成的附著于租賃物而無法分離或者一旦分離將影響其使用價值的附著物或設施,不得拆除或損壞,甲方有權決定是否要求乙方拆除該等附著物或設施,恢復租賃物起租時原狀,不作任何賠償。
租期期滿而一方不愿意續租或者雙方按照本協議之約定協商解除本協議的,乙方應在租期期滿或者協議解除之日,通知甲方到租賃物現場驗收返還租賃物;甲方應協同乙方在租賃物現場勘驗租賃物,并簽署驗收返還文件;驗收返還文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因乙方之過錯導致租賃物逾期返還的,逾期返還期間,乙方除根據本協議月租金標準支付租賃物使用費外,還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3、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協議法律效力終止的,乙方應將租賃物完好無損地交還甲方。如因乙方之過錯造成租賃物損壞的,照價賠償,甲方可從乙方交付的履約保證金中先行扣除,但屬租賃物自然損耗的除外。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第十七條 通知
本協議項下所需或所確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以書面形式通過親自派送或以掛號信函方式的方式,按下列雙方指定的地址傳送。各方指定的最初通訊地址如下:
甲 方:
通訊地址:
郵 編:
乙 方:
通訊地址:
郵 編:
本條所列的甲、乙雙方之通訊地址均為真實有效的,依本條所載明之通訊地址而付諸的通知、文件等應視為送達可能。
本條所列的甲、乙雙方地址等資料,如有任何更改,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十八條 其他
1、對本協議任何內容的變更,均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方可進行。
2、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賃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
5、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財務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