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區紀委監委機關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管理規定

時間:2020-09-28  來源:梁溪區紀委監委  字體大小: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管理,保障機關日常辦公需要,根據政務公開工作有關要求,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辦公用品是指用于機關日常辦公的低值易耗品,包括信封、各類筆、打印紙、便簽、筆記本、電池、訂書機(釘)、回形針、橡皮擦、一次性水杯、膠水、尺子、膠帶、鉛筆刀、剪刀、小刀、文件夾(袋)、計算器、面巾紙、電話機、飲用水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辦公設備是指辦公電子設備、辦公家具等固定資產,如電腦及附屬設備、網絡設施及附屬器材、傳真機、打印機、復印機、音響及附屬設備、投影儀、照相機、掃描儀、碎紙機等專用委機關辦公、開會及培訓所用的資訊設備,以及文件柜、辦公桌椅、辦公家具等。

  

第四條 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由委辦公室統一采購、統一供應,無特殊情況其他室組不得用公款自行購買辦公用品、辦公設備。

  

第五條 存放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的庫房要建立健全庫房管理制度。各種辦公用品、辦公設備要分類擺放,整齊有序。

  

第六條 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的領用,由各室組內勤負責,時間為每周三當日(零星辦公用品除外)。各室組內勤提前 1 周填寫“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申購單”(見附件),由室組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到辦公室,辦公室匯總審核,可以協調使用的將不予購買,其他需求由辦公室呈委領導審批后購買。委領導辦公用品由辦公室負責發放,及時保障。

  

第七條 申請審批流程為:室組內勤提出申請→室組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辦公室采購。

  

第八條 領取的非消耗性辦公用品(如訂書機、排插、計算器、電水壺、電話機、優盤、移動硬盤等)應妥為保管,如重復申領,應說明原因或憑損毀原物以舊換新,杜絕虛報冒領。

  

第九條 辦公設備故障或需維修的,電腦及附屬設備、網絡設施及附屬器材等報到辦公室安排專業人員維修。

  

第十條 辦公用品的使用應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的使用應定崗定責,人員變動時要及時移交。

  

第十一條 每季度各室組進行一次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盤點,以確保賬實相符;每半年委機關辦公室對固定資產進行集中盤點。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委機關各室組。  

 

  

附件: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申購單

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申購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