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評價遴選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1-05-07 16:44 來源:區科學技術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核心戰略加快建設科技創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錫委發〔2018〕53號)、《無錫市創新型企業倍增計劃(2018-2022年)》(錫委辦發〔2018〕72號)精神,根據《無錫市創新型企業集群培育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為做好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評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包含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的審定和年度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的評價遴選,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各市(縣)、區科技局負責本地入庫培育及評價遴選企業的組織申報、推薦審核,以及入庫培育企業日常管理等。
第三條 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的評價遴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入庫條件和流程
第四條 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培育庫入庫條件:
(一)在我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有較高的資信等級;
(二)申請納入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培育庫的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納入雛鷹企業培育庫的企業,須已申請或擁有一項以上知識產權,并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成立不超過8年的科技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00萬元(含)-2000萬元。(2)上年度研發投入100萬元(含)以上。(3)新興產業領域的科技企業,近3年內累計獲得創業投資超過100萬元(或等值外幣)。
2、納入瞪羚企業培育庫的企業,須擁有一項以上有效知識產權,并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成立在3年以上10年以內的獨立法人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含)-5000萬元,主營收入增長率達到20%及以上或凈利潤增長率達到10%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含)-1億元,主營收入增長率達到15%及以上或凈利潤增長率達到10%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含)-5億元,主營收入增長率達到10%及以上或凈利潤增長率達到10%及以上。(2)近3年平均研發投入200萬元(含)以上。(3)新興產業領域的科技企業,近3年內累計獲得創業投資超過600萬元(或等值外幣)。
3、納入準獨角獸企業培育庫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市場估值3億元以上;(2)已完成A輪融資且未上市;(3)近2年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3%;(4)擁有三項以上有效知識產權。
第五條 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培育庫入庫流程:
1、企業申報。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向所在市(縣)、區科技局提出入庫申請,并按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交材料。
2、綜合審查。在各市(縣)、區科技局審核推薦基礎上,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進行綜合審查,提出入庫推薦名單,經市科技局黨組會議討論通過后,納入培育庫。
第六條 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培育庫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如更名、入庫條件變化以及經營異常等),應在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市(縣)、區科技局報告。各市(縣)、區科技局對企業發生的變化進行核實,并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據企業發生的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章 評價遴選條件和流程
第七條 申請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評價遴選的企業,須是相應培育庫中企業,且企業基準信用評價B-(含)以上。
第八條 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的評價遴選由定性評價指標、定量評價指標兩部分組成,滿分100分,定性評價指標占總權重的25%,定量評價指標占總權重的75%,由專家進行評價,在專家打分基礎上,經綜合審核后予以確認。分類評價指標體系如下:
1、雛鷹企業評價指標體系:
|
|
分值 |
一級指標 (權重) |
標號 |
二級指標 |
權重 |
|
定性指標 |
25 |
市場(0.25) |
C1 |
進入壁壘(所處領域) |
0.1 |
|
C2 |
市場規模及增長 |
0.15 |
|||
|
產品服務(0.2) |
C3 |
產品競爭性 |
0.2 |
||
|
運營規劃(0.35) |
C4 |
商業模式 |
0.25 |
||
|
C5 |
企業未來3-5年發展規劃 |
0.1 |
|||
|
企業管理(0.2) |
C6 |
管理團隊能力水平 |
0.1 |
||
|
C7 |
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
0.1 |
|||
|
定量 指標 |
75 |
成長性 (0.45) |
C8 |
累計獲得風險投資金額 |
0.2 |
|
C9 |
近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 |
0.1 |
|||
|
C10 |
主營業務利潤率近三年平均 |
0.075 |
|||
|
C11 |
近三年納稅總額增長率 |
0.075 |
|||
|
創新性 (0.55) |
C12 |
本科及以上學歷員工占員工比重(%) |
0.075 |
||
|
C13 |
研發人員占員工比重(%) |
0.075 |
|||
|
C14 |
研發投入占比 |
0.1 |
|||
|
C15 |
承接科技項目數 |
0.05 |
|||
|
C16 |
創新平臺級別 |
0.05 |
|||
|
C17 |
知識產權獲得情況 |
0.1 |
|||
|
C18 |
標準參與情況 |
0.05 |
|||
|
C19 |
企業獲得品牌及榮譽 |
0.05 |
2、瞪羚企業評價指標體系:
|
|
分值 |
一級指標 (權重) |
標號 |
二級指標 |
權重 |
|
定性指標 |
25 |
市場((0.2) |
D1 |
市場規模及增長 |
0.2 |
|
產品服務(0.25) |
D2 |
產品占有率 |
0.25 |
||
|
運營規劃(0.35) |
D3 |
商業模式 |
0.25 |
||
|
D4 |
企業未來3-5年發展規劃 |
0.1 |
|||
|
企業管理(0.2) |
D5 |
管理團隊能力水平 |
0.1 |
||
|
D6 |
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
0.1 |
|||
|
定量 指標 |
75 |
成長性(0.575) |
D7 |
累計獲得風險投資金額 |
0.05 |
|
D8 |
主營業務收入近三年復合增長率 |
0.1 |
|||
|
D9 |
主營業務利潤率近三年平均 |
0.1 |
|||
|
D10 |
主營業務收入總額 |
0.075 |
|||
|
D11 |
利潤總額近三年復合增長率 |
0.1 |
|||
|
D12 |
納稅總額近三年復合增長率 |
0.1 |
|||
|
D13 |
企業上市進展情況 |
0.05 |
|||
|
創新性(0.425) |
D14 |
本科及以上學歷員工占員工比重(%) |
0.025 |
||
|
D15 |
研發人員占員工比重(%) |
0.025 |
|||
|
D16 |
研發投入占比 |
0.075 |
|||
|
D17 |
承接科技項目數 |
0.05 |
|||
|
D18 |
創新平臺級別 |
0.05 |
|||
|
D19 |
知識產權獲得情況 |
0.1 |
|||
|
D20 |
標準參與情況 |
0.05 |
|||
|
D21 |
企業獲得品牌及榮譽 |
0.05 |
3、準獨角獸企業評價指標體系:
|
|
分值 |
一級指標 (權重) |
標號 |
二級指標 |
權重 |
|
定性指標 |
25 |
市場(0.2) |
Z1 |
市場規模及增長 |
0.2 |
|
產品服務(0.25) |
Z2 |
產品占有率 |
0.25 |
||
|
運營規劃(0.35) |
Z3 |
商業模式 |
0.25 |
||
|
Z4 |
企業未來3-5年發展規劃 |
0.1 |
|||
|
企業管理(0.2) |
Z5 |
管理團隊能力水平 |
0.1 |
||
|
Z6 |
現代化管理水平 |
0.1 |
|||
|
定量 指標 |
75 |
成長性 (0.6) |
Z7 |
累計獲得風險投資金額 |
0.1 |
|
Z8 |
主營業務收入近三年復合增長率 |
0.075 |
|||
|
Z9 |
主營業務利潤率近三年平均 |
0.075 |
|||
|
Z10 |
主營業務收入總額 |
0.075 |
|||
|
Z11 |
利潤總額近三年復合增長率 |
0.075 |
|||
|
Z12 |
納稅總額近三年復合增長率 |
0.1 |
|||
|
Z13 |
企業上市進展情況 |
0.1 |
|||
|
創新性 (0.4) |
Z14 |
碩士及以上學歷員工占員工比重(%) |
0.025 |
||
|
Z15 |
研發投入占比 |
0.075 |
|||
|
Z16 |
承接科技項目數 |
0.05 |
|||
|
Z17 |
創新平臺級別 |
0.05 |
|||
|
Z18 |
知識產權獲得情況 |
0.1 |
|||
|
Z19 |
標準參與情況 |
0.05 |
|||
|
Z20 |
企業獲得品牌及榮譽 |
0.05 |
第九條 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評價遴選流程:
1、企業申報。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按照年度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評價遴選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市(縣)、區科技局提交申請材料,由各市(縣)、區科技局初審并推薦上報。
2、專家評審。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分,提出推薦入選企業,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復核。
3、綜合審核。市科技局進行綜合審核后,由市科技局黨組會議討論決定。
4、公示與確認。按照《無錫市科技計劃項目(獎勵)公示辦法(試行)》(錫科計〔2017〕265號)進行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發文確認。
第十條 動態管理:
(一)被評價遴選為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的,不受理其同類型二次評價遴選申請。
(二)被評價遴選為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的,因條件變化列入瞪羚企業(準獨角獸企業)培育庫的,可申請瞪羚企業(準獨角獸企業)評價遴選。
(三)被評價遴選為瞪羚企業(準獨角獸企業)的,因條件變化列入雛鷹企業(瞪羚企業或雛鷹企業)培育庫的,不再受理其雛鷹企業(瞪羚企業或雛鷹企業)評價遴選申請。
(四)年度評價遴選出的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繼續列入相應培育庫進行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建立并完善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培育庫信息管理系統,各市(縣)、區科技局加強對入庫企業的動態管理,培育庫企業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更新完善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二條 企業資質管理:
(一)在入庫申請和評價遴選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資格;
(二)培育期間企業基準信用評價B-(不含)以下的,取消其資格;
(三)培育庫企業不按期更新完善相關數據信息或違反市科技局其他相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可以終止其入庫培育資格。
第十三條 參與雛鷹企業、瞪羚企業和準獨角獸企業入庫審核及評價遴選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專家評審過程中堅決杜絕徇私情、謀私利等行為,并對申報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四條 對申請納入培育庫及評價遴選的企業實施信用承諾制度,企業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