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梁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發布時間:2021-05-08 11:45 來源:城市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深入推進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無錫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內容是:(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 無錫市梁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 局黨政辦公室,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無錫市梁溪城管網各項業務工作。
第五條 局機關各相關科室(辦)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部門,應根據相關要求,提供和發布與其業務有關的各類信息資料。
第六條 本機關的有關信息,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
第七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按照本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辦法實施。
第八條 行政服務中心城管窗口、局投訴受理中心是本機關公開信息的查閱場所,應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本機關公開信息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九條 本機關信息公開貫徹“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各提供公開信息的部門負責人為信息發布的第一責任人,應對擬公開發布信息的內容認真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一)有無錯漏、重復;(二)是否違反《保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三)是否有損害單位形象或有不健康的內容。
第十條 本機關信息根據重要程度,經分級審核后方可公開發布。(一)局機關各科室(辦)及投訴受理中心、數字城管指揮中心需公開的一般業務信息,必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二)涉及本部門的重要信息、數據和資料,必須報經局分管領導審定同意;(三)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必須報經局主要領導審定同意。
第十一條 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嚴格實行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并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調整和修改。
無錫市梁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無錫市梁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信息公開考核和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公正評價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各科室、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梁溪區環衛處和中山路管理辦公室。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等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和評議的主要內容:(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推進情況。包括公開目錄、公開指南編制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發布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答復情況;保密審查制度執行情況;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及發布情況。(二)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包括政務公開、辦理服務場所及部門網站建設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情況。包括舉報、投訴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實行責任追究的情況;對局機關科室及下屬單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情況。
第五條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局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考核采取自評與組織考評、專項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的形式,并結合平時檢查情況,形成考核意見。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和評議結果納入部門績效考評體系,作為當年度評比先進的依據之一。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無錫市梁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本局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有效進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知情權,依法追究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是指違反 《條例》及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各科室、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梁溪區環衛處和中山路管理辦公室。
第四條 各科室、部門和局下屬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二)不及時編制、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指南、和目錄的;(三)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的;(四)不履行保密審核義務的;(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以有償服務提供政府信息的;(六)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七)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八)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
第五條 對違反第四條有關規定的相關科、部門和局屬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視情況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對違反第四條有關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視情追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
第六條 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無錫市梁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各科室、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梁溪區環衛處和中山路管理辦公室。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本局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及時、準確、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第五條 本局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對外發布的,各有關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信息的義務,但一般由牽頭組織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以主動公開形式發布。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其中任意一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信息。
第七條 本局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公開前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八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應當在信息發布前書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在5個工作日內不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發布。由此產生的泄密、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決定。
第九條 本局各部門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有其他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對違反本制度,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下,協調做好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無錫市梁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網上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為提高我局門戶網站信息發布的質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現象發生,做好網頁的制作、維護和管理,特制定網上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一、建立信息發布管理小組,由局領導和各科室(辦)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對上網內容的審核和管理,以確保網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堅決禁止不實和涉密信息上網。 各黨政辦、各科指派一人擔任信息員,主要負責采集、編錄本處室(辦)的信息并向辦公室提供。信息員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負責。
二、信息員采集的信息需由各科室(辦)負責人校審并簽字,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和局黨政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辦公室專人負責上網公布。
三、重大信息上網前必須請示局主要負責人。嚴格執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嚴格遵守“絕密級信息不準上網”和“涉密信息不準上政務外網和互聯網”的規定。
四、禁止網上發布信息的基本范圍:(一)標有密級的三密文件;(二)未經批準,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政治和經濟穩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經批準,標注有“內部文件(資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四)本局認定為不宜公開的內部辦公事項。
五、加強保密技術知識和保密技術法規的培訓,提高網絡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的計算機信息安全保密意識。
六、要求接入政務內網的計算機必須是單機或進行物理隔離,以確保機密資料信息不泄露。
七、辦公室應嚴格開展保密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保密工作任務完成。
八、辦公室網上信息發布電腦實行專人專機專用,嚴禁他人用作其他用途,以防病毒侵入。
九、違反本規定,對網上發布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或安全隱患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