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北街道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發布時間:2021-05-10 09:08 來源:無錫市梁溪區山北街道辦事處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為了加強山北街道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工作,防止因公開不當導致失泄密事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山北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嚴格遵守《條例》和《保密法》規定,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切實做到“公開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開”。街道所有公開的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三、信息提供、發布、上網實行保密審查、領導審批和登記備案制度。凡向網站提供或發布的信息,必須經過保密審查程序。首先由提供信息的部門填寫《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經本部門領導同意后,送辦公室保密管理員進行保密審查,經保密審查后,再呈主管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送信息中心對外發布。今后,凡在網上發布的信息,必須持保密審查表,并對已發布的信息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四、街道機關各部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以《條例》、《保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政府機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下列信息不得公開發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二)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三)政治、外事活動方面的敏感信息;
(四)不宜公開的經濟、科技、社會等信息;
(五)未經議決的行政管理事項(公開征集意見的除外);
(六)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未經解密并準予公開的信息、公開與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七)其他公開后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予以公開的其他信息。
五、街道各部門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部門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六、聯合發文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書面形式征得其他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七、保密審查實行自審與送審相結合的方式。自審指信息是否涉密由單位自行審查確定;送審指信息是否涉密界限不清的,送交有關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審定。
八、街道各部門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街道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十、街道各部門應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十一、凡以提供網上信息服務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聞媒體上已公開發表的,組織者在上網發布前,應當征得提供信息單位的同意。凡對網上信息進行擴充或更新,應當認真執行信息保密審核制度。
十二、提供信息發布的單位應履行的職責:
(一)對擬發布信息(即將向網絡發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進行審查;
(二)對已發布信息進行定期地保密檢查,發現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時向本單位領導或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三)接受上級機關和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三、保密工作部門應履行的職責:
(一)指導、監督各部門各單位網上發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協助參與涉及多個部門擬發布信息的保密審查;
(三)向街道領導報告網上發布信息保密審查中的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網上發布信息進行經常性保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查明原因;
(五)協助有關部門對違反規定造成網上泄密的事件依法進行查處。
十四、涉密人員在其它場所上國際互聯網時,要提高保密意識,不得在聊天室、電子公告系統、網絡新聞上發布、談論和傳播國家秘密信息。
十五、單位內部工作秘密、內部資料等,雖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應作為內部事項進行管理,未經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公開。
十六、使用電子函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函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
十七、對涉密信息確需對外發布、上網的,應采取解密或者刪節、改編、隱去等保密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審定。
十八、接受記者采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特殊情況需要涉密的,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并向采編人員申明,要求其不得公開報道。
十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二十、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