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北街道集體經濟三資管理 制度(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7-30 14:47 來源:無錫市梁溪區山北街道辦事處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山北街道集體經濟三資管理制度(試行)
為加強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行為,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護集體資金資產安全和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十項規定的要求,結合我街道實際,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山北街道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的三資管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金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街道“三資”辦、財政所負責所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負領導責任,對本單位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根據本單位理事會、監事會討論通過的決議,行使財務審批權。
第一章 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
第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初應按照“實事求是、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當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重要項目和工程的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
第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須由民主理財小組(監事會)參與制定或審核同意,經村(居)民(股東)代表會議通過,在公開欄予以公布并報街道“三資”辦備案。
第三條 預算方案一經確定,要嚴格執行,如有變動,須按預算編制程序進行調整并作相關說明。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年終應根據全年收支實績,全面、真實地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向村(居)民(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在公開欄公布并報街道“三資”辦備案。
第二章 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第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租賃收入臺賬,切實抓好租賃協議的簽訂和結算工作,按時足額收取各項收益。
第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所取得的各項收入都應納入收入總賬進行核算。不得另設賬外賬或隱瞞收入,否則視作小金庫處理,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接受國家和上級單位的專項撥款,應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八條 規范支出審批手續。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支出業務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需有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并按規定權限由審批人簽字后方能辦理資金結算。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出事項應及時結報,日清月結。嚴格控制各類費用支出。
第三章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賬戶。不準在空白支票上預留印鑒,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第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賬款分管原則,嚴格執行支票、財務印鑒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出納人員保管,財務專用章由主辦會計保管,負責人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除按規定可使用現金支付部分外,各項收付款項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公務支出按照《無錫市村務卡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執行 。
第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設賬外賬、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不準私設小金庫。
第四章 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臺賬制度,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財產物資必須納入賬內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五條 集體資產交易嚴格按照《梁溪區涉農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嚴禁以任何名義用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為企業或個人提供擔保和抵押。
第五章 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工程項目建設,須經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訂立規范協議,報街道備案。
第十七條 10 萬元以上工程項目,方案須報街道審核,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
第十八條 10 萬元以上工程項目竣工,須經驗收合格及審計后,方可按合同結付工程款。
第六章 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各類應收款項應及時催收。對無法收回的應收款,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核銷方案,經村(居)民(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三資”辦備案,才能核銷。
第七章 財會人員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任用財會人員須預先征求街道財政所、“三資”辦意見后,方可按管理權限任用。
第二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主要干部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有權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預算的編制和參加有關會議,有權對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權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
第二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由街道財政所負責日常管理與考核,由街道財政所負責繼續教育培訓。
第八章 “三資”監管平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確保“三資”監管平臺數據錄入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數據錄入和數據更新及時;開通資金使用網上審批網上支付功能,推廣“戶戶通”。
第九章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包括所有財務公開內容及各種合同、協議、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等。
第二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做到專人負責,隔年歸檔、專柜存放,查閱手續規范。
第二十七條 財務檔案嚴格按規定期限保存,期滿報街道“三資”辦審核后,按規定辦理銷毀手續。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損害集體資產利益的,責令限期改正;違規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給集體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集體“三資”管理規定的,按“梁溪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辦法”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山北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