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北街道關于建立公有(集體)資產、資源出租 政府指導價的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2-01-06 14:11 來源:無錫市梁溪區山北街道辦事處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為進一步規范無錫市梁溪區山北街道辦事處自有資產管理行為,健全自有資產使用、收益等制度,確保自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制定本辦法。
一、資產租賃的范圍
街道(園區)自有資產、合作社(社區)集體資產、直屬單位資產(沿街商鋪、倉庫、場地等),包括委托代租的資源載體及臨時設施。
二、工作內容
(一)、指導價為街道(園區)自有資產、合作社(社區)集體資產、直屬單位資產租賃的基準價、進入資產交易平臺的底價(包括續租合同),資產出租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指導價
(二)、坐落在非本區域內的資產的租賃價格應參照當地同等區域、同等條件資產的租賃價格。
(三)、資產出租價格應嚴格按照指導價執行,目前租金標準未達到指導價的,應及時上調租金。
(四)、集體資產出租原則上實行先付后用的方式,確保租金按時足額到位。
(五)、老舊房屋應視房屋破舊程度進行出租,若房屋破損程度嚴重,存在安全隱患。應將房屋進行修繕、改造升級,確保符合安全條件后出租。
(六)、新增商業用房必須進入區資產交易平臺公開對外競租。
(七)、下列情況應報街道財政局備案:
1、租賃合同應采用街道統一文本,確需采用其它文本的需說明詳細原因,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財政局備案。
2、凡因出租載體的區域位置、交通條件、內部結構及招商、稅收等政策性扶持等因素導致出租價格低于指導價的,需書面說明情況并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街道財政局備案。
三、責任追究
(一)、本辦法由街道財政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制止或提出處理意見,責令整改。
(二)、違反本規定,造成公有(集體)資產損失的上報街道辦事處,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造成公有(集體)資產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街道(園區)、各合作社(社區)、機關各部門、平臺公司、各直屬單位,根據市場變化適時調整。
(二)、本辦法由街道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1 年7月20日起執行。
附件1、江蘇金寧達房地產評估規劃測繪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租金咨詢報告》
2、錫梁山街發〔2021〕21號《無錫光電新材料科技園自有資產出租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