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學習解讀
發布時間:2024-02-23 09:19 來源:區商務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號 | 04618780/2024-00264 | 生成日期 | 2024-02-23 | 公開日期 | 2024-02-23 |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梁溪區商務局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鏈接 | — — | 政策咨詢 | |
| 內容概述 |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該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法實施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學習輔導材料
無錫市商務局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該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法實施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正式退出歷史舞臺。制定和實施《外商投資法》,是進一步落實依法治國要求的重要舉措,將更好地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以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充分彰顯了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決心和信心。
一、《外商投資法》的主要亮點
2019年頒布的《外商投資法》共6章42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相較于“外資三法”,《外商投資法》的特色與創新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即從企業組織法轉型為投資行為法、更加強調對外商投資的促進和保護、全面落實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國民待遇原則以及更加周延地覆蓋外商投資實踐。
(一)從企業組織法轉型為投資行為法。外資三法出臺時的歷史背景和立法理念決定了其基本上是企業組織法,主要規制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設立變更。《外商投資法》以投資行為為著眼點和依歸。《外商投資法》第31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明確將外商投資所涉及的企業組織形式方面的內容交由上述法律制度去統一調整和規范,自身則集中于與外商投資行為直接相關的特色性內容,包括外資界定、外資準入、外資保護、外資審查等。這符合國際通行的立法模式。這一轉變還意味著主管部門不再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有別于內資企業的概括式管理,而是以內外資企業相同對待為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組織和運營方面同內資企業一樣貫徹公司自治、企業自治,淡化行政審批色彩,在企業設立、股權轉讓、變更終止等方面賦予中外經營者更多契約自由和更大的自主權。
(二)強調對外商投資的促進與保護。與“外資三法”側重于管理不同,《外商投資法》更為強調對外商投資的促進與保護。第1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關于“投資促進”的第二章有11條,關于“投資保護”的第三章有8條共計19條,加上第一章總則部分關于保護和促進投資的部分條款,在數量上遠遠超出關于“投資管理”的第四章(僅8條)。此外,《外商投資法》的一些具體規定,也體現出較以往更強的保護力度和更高的保護水平。例如,第10條規定在制定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時應當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和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22條強調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禁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等,都充分彰顯了《外商投資法》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力度和決心。
(三)全面落實國民待遇原則。在“外資三法”時代的大多數時期,外商投資和外國投資者所享有的國民待遇僅限于準入后。就市場準入本身而言,外國投資者并不享有國民待遇,而是同中國投資者區別對待的,在中國投資就要經過專門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亦即 “外商投資審批”。《外商投資法》第4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同時,《外商投資法》還通過多個條款確保和強化準入后國民待遇,落實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基本原則。例如,第9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16條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這些無疑都是理念和制度上的進步。
(四)更加周延地覆蓋外商投資實踐。“外資三法”僅涉及新設投資,亦即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這種外商投資形式,對跨國并購未予規定,對通過協議控制等方式進行的間接投資也未涉及。此外,對反壟斷審查、國家安全審查等涉及外商投資行為的特色性問題,“外資三法”也未予涉及,從而不能在立法層面周延地覆蓋外商投資實踐。《外商投資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這就將現在已有和將來可能的各種外商投資形式都涵蓋在內,實現了立法的周延覆蓋。同時,在立法層面實現了與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銜接,對外商投資實踐予以更加周延的覆蓋。
二、我市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外商投資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各級部門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持續完善配套政策、優化發展環境,有效保障外資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全市外資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以宣傳促落實、營造良好氛圍。全市各級部門始終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作為制定扶持外資企業發展政策的重要依據和惠企政策宣傳的首要內容。依托全市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專門成立市外資企業服務工作專班,建立外資企業服務專員機制,協調解決外資企業發展經營過程中的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各部門始終將推進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權益保障等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配套政策解讀,合力推進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積極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引導社會化服務機構參與等方式,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進行全方位宣傳解讀。結合利用各類經貿招商活動、外資企業座談會等契機,送法送政策到企業,讓廣大外資企業知法用法,提升外資企業對法律法規、政策的知曉率,堅定了在錫外商投資企業發展信心。
(二)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利用外資政策。連續四年出臺外商投資促進政策,進一步堅定外資企業深耕無錫發展、不斷做大做強的信心。2020年9月出臺《關于支持外資企業發展打造外商投資最滿意城市若干措施》,2021年12月出臺升級版的《關于進一步創新方式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政策措施》,2022年8月出臺3.0版的《關于促進利用外資提質增效十項措施》,2023年10月出臺《無錫市推動外資企業總部化基地化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在新批重大外資項目到資扶持政策基礎上,突破了我市外資企業享受相關政策的限制,將國家一直強調的內外資同享國民待遇落到了實處。原先我市外資企業享受政策的范圍相對狹窄,只有國家層面的外資研發中心免退稅政策、省級市級的外資總部政策、市級的重大外資項目到資獎勵等,《外資十條》《三年行動計劃》將我市專精特新、智改數轉、研發創新等扶持政策同樣給予外資企業,進一步減輕外資企業負擔。
(三)大力開展外商投資促進活動。全面推進“1+N+1”招商工作機制建設,加強統籌協調、組織管理和督促落實,推進各市(縣)區政府完善招商機制,加強對全市各板塊經貿活動開展及簽約項目的跟蹤督查,定期分析通報簽約項目轉化率,強化各地區招商引資主體責任。積極開展“走進跨國公司總部”活動,并邀請跨國公司總部高管、在談在建項目海外主要負責人來錫深入了解產業配套、營商環境等,推動外資企業在錫穩心留根,深化與跨國公司合作。持續辦好境外重點國別重大招商活動、無錫國際櫻花節、金秋招商月、城市會客廳等活動,深化與重點外資企業溝通交流、互利合作。加大對接國際中介、商協會、使領館以及第三方社會機構和合作平臺等境外投資資源,加強和完善全市海外經貿招商網絡規劃和建設,保持與跨國公司高層經常性線上線下互動。
(四)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外商投資法》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的準入已無須商務部門的審批或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直接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涉及行業許可的,外國投資者首先取得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后,再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登記注冊。我市各級部門主動順應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要求,第一時間向全市外資條線及外資企業做好政策宣講,并不定期開展相關培訓,確保《外商投資法》的順利實施。我市始終嚴格貫徹落實外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在國家《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未加設任何針對外商投資的限制條款,切實為外商投資營造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環境,保障外資企業的國民待遇。同時,積極探索外商投資事中事后監管模式,市商務部門牽頭,定期聯合外管、稅務等部門共同開展 “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檢查活動。
(五)努力優化涉外營商環境。嚴格兌現向外國投資者依法依規做出的政策承諾,依法嚴肅處理侵害外國投資者權益的行為。高標準落實外資企業國民待遇,保障外資企業在要素獲取、資質許可、經營運行、標準制定、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方面依法平等享受相關政策。發揮好市、區兩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作用,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工作程序,及時妥善處理外商投訴事項,不斷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大力引進和建設國際化的教育、醫療、文體、娛樂資源及外籍人士生活社區,努力滿足外商在居住、醫療、子女教育、生活配套等方面的各類需求,營造對外籍人士更具吸引力的高品質人居環境。
同時,全市上下圍繞推進“465現代產業集群”建設,在重大外資項目招引、開發區提檔升級、外商投資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2020~2022年,全市累計完成實際使用外資112.5億美元,年均利用外資37.5億美元,2023年1-9月完成實際使用外資36.3億美元,全年預計可完成40億美元左右,全年增幅保持在5%左右,增長速度在全省保持前列。截止到今年9月份,全市共有外資企業7000余家,累計實際使用外資791.6億美元,外資企業為全市貢獻了1/3左右的工業產值和稅收,2/3左右的外貿進出口,成為支撐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照外商投資法的要求和我市在全省高質量發展中走在前作示范的定位,當前我市利用外資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一是外資的總量規模多年來未有較大增長,與蘇州、南京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二是外資企業信息報告責任落實還不到位,企業漏填、錯填的比例較高,延時報送情況時有發生。三是投資促進工作協同性不強,外資招商有待進一步加強統籌,提高資源整合利用效率。四是城市環境國際化程度不高,國際社區、國際學校、國際醫院等配套設施需要進一步完善,文化、商業的國際化元素還有提升空間。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事關我市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大局,必須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全市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增強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意識和行動自覺。
(一)全面落實內外資一致原則。一是保障外資企業公平參與競爭,政府采購和招投標項目中,嚴格禁止根據企業性質、所在地等對供應商設置不合理條件或歧視性要求。除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支持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各種標準制定工作。二是支持外資企業開展研發創新,鼓勵外資企業對接本土科技創新團隊、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專業領域開放創新平臺,開展聯合攻關。三是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制度,建立健全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侵權快速查處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
(二)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各級各部門統籌推進外資準入、規劃、用地、環保、用能、建設、進出口、外匯等相關事項,融合“容缺預審、并聯審批、告知承諾、交地即發證、幫辦代辦”等多項“放管服”措施,加快推進外資項目落地實施。二是積極推進建立商務、市場監管、投資、外匯、海關、稅務等部門和單位有關外商投資信息的共享機制,注重對外資企業投資信息報告的指導和監管,提高信息報告質量。三是推動新興產業監管創新,適應數字經濟等領域發展態勢,建立健全數據跨境安全傳輸的配套制度,保障外資企業正常的數據跨境流動需求和數據業務的合規發展,發揮好數據生產要素對外資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作用。
(三)加大外商投資權益保障力度。做好外商投資法及相關政策的宣傳普及、法律解釋、政策解讀,加強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準入管理、信息報送、權益保護等相關具體工作的研究,組織面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宣講會,詳細詮釋該法的立法精神及相關制度。完善投資促進及投訴工作機制。建立涉企管理、涉企服務的政府部門協同服務工作機制,強化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財產權、公平競爭權等相關權益的保護和落實,修訂完善我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建立橫向部門外商投訴聯動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理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