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處理決定書】無錫市天恩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發布時間:2024-07-29 09:52 來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投 訴 人:無錫市天恩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聯系電話:略
聯系地址:略
被投訴人:無錫市給排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聯系電話:略
聯系地址:略
一、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一)投訴事項
投訴人經查詢發現該中標項目負責人存在在建項目:無錫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管線工程一標段:珠江路(旺莊路-新區高鐵站)給水管項目。其行為違反招標公告中的投標人資格要求:3.2.(2)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根據《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投訴人2024年06月22日對2024年06月21日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定標)結果公示的夾城里規劃三支路(振新路-夾城里規劃二支路)新建工程施工中標候選人第一名為無錫市給排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張良的中標公示結果提出異議。2024年6月24日收到異議回復:
異議答復1“經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查詢,未查詢到無錫市給排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張良有在建工程。”
異議答復2無錫市給排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珠江路(旺莊路-新區高鐵站)給水管項目完工證明一張
投訴人不認可該異議回復:
1.在建項目不限于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公布項目;
2.完工證明不是竣工驗收單,不符合證明在建項目已合法竣工的要求,不能證明珠江路(旺莊路-新區高鐵站)給水管項目為非在建項目。
3.根據《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4.招標公告中的投標人資格要求:3.2.(2)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二)投訴主張
取消[WXLX202405009-X01]夾城里規劃三支路(振興路-夾城里規劃二支路)新建工程施工中標候選人公示第一名無錫市給排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中標候選人資格,宣布無錫市天恩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名中標候選人。
二、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略(詳見書面投訴處理決定書)
三、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略(詳見書面投訴處理決定書)
四、投訴受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經無錫市梁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查,認為投訴人的投訴事項缺乏法律依據,依據《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駁回投訴。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無錫市梁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