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處理決定書】重慶釣魚城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4-08-23 09:59 來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投 訴 人:重慶釣魚城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略
聯系地址:略
被投訴人:江蘇嘉朗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略
聯系地址:略
一、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一)投訴事項
本項目工程為XDG-2002-31號地塊(A塊、D塊、H塊、I塊)開發建設項目D塊工程監理,我公司于2024年07月24日提出異議,江蘇嘉朗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26日回復。我公司對回復內容不予認可,故提出投訴。
投訴內容如下:
針對異議回復(一)本項目采用“評定分離”,根據招標文件P21“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提出”,本項目評標結果公示期為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8日,評標結果公示中明確公示了所有投標單位的項目總監信息,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未收到利害關系人對于評標結果的異議。貴單位提出的異議內容應發生在“評標結果公示”的異議環節,已超出異議時效。我公司投訴如下:
首先,《關于在全省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中推進“評定分離”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蘇建規字〔2023〕2號)第五條定標要求第6款明確規定“異議與投訴。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中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擬定中標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或投訴處理決定不改變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已經處理過的異議或投訴,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在擬定中標人公示期間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異議或投訴。”
其次,XDG-2002-31號地塊(A塊、D塊、H塊、I塊)開發建設項目D塊工程監理中標人公示明確載明“本中標人公示期自2024-07-23起,至2024-07-26止。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上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實行網上受理與處理異議,異議人必須在無錫市建設工程網上招投標系統依法在線提出異議,否則招標人不予受理,視為無異議。公示期滿對定標結果沒有異議的,招標人將發布中標公告并簽發中標通知書。”
根據上述蘇建規字〔2023〕2號文規定以及公示載明內容,我公司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未提出過相同異議,因此我公司有權在中標人公示期間提出該異議。異議回復認為我公司應當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提出該異議,于法無據,于理不合。
針對異議回復(二)本項目招標公告以及招標文件明確寫明“擬派總監理工程師在監工程要求:是(是否要求沒有擔任任何在監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以及“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擬派項目負責人指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具體詳見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投標人資格要求以及“10.招標人補充的其他內容”)本項目招標文件中明確寫明對于項目負責人的要求,即不得在其他項目上擔任在監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特指總監理工程師。我公司投訴如下:
招標文件P4第1.4條投標人資格要求第(6)款其他主要人員要求明確要求“項目總監無在監工程”,是在招標文件P4第1.4條投標人資格要求第(5)款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要求第3)項要求的基礎上對總監作進一步要求,即要求擬派總監理工程師在其他在監項目上既不能擔任總監,更不能擔任總監代表、專監及監理員職務。
該項目擬派總監理工程師不僅要滿足第1.4條投標人資格要求第(5)款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要求第3)項的要求,同時更要滿足第1.4條投標人資格要求第(6)款中“項目總監無在監工程”的要求,即不能在任何在監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總監、總監代表、專監及監理員職務。江蘇建協全過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擬派總監徐健擔任XDG-2023-28號地塊開發建設項目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顯然不符合上述招標文件要求。
針對異議回復(三)本項目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發布后,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疑以及法定的異議時間內均未收到潛在投標人關于“項目總監有無在監”理解的疑問。我公司投訴如下:
招標文件對總監理工程師無在監的要求非常明確,我公司在理解招標文件要求的基礎上充分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異議回復認為我公司應當在法定的異議時間內提出標前異議,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針對異議回復(四)經核實,江蘇建協全過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擬派總監徐健在XDG-2023-28號地塊開發建設項目監理上擔任總監代表,非項目總監職務,不存在本項目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關于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有在監項目的情形。我公司投訴如下:
江蘇建協全過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擬派總監徐健擔任XDG-2023-28號地塊開發建設項目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明顯違反招標文件P4第1.4條投標人資格要求第(6)款其他主要人員要求“項目總監無在監工程”,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
綜上所述,我公司提出的異議是按照蘇建規字〔2023〕2號文在中標人公示期間提出的異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招標文件明確要求“項目總監無在監工程”,江蘇建協全過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擬派總監徐健擔任XDG-2023-28號地塊開發建設項目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明顯違反上述要求,未能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請主管部門查明事實,依法支持投訴人的投訴請求。為了使該項目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我公司已將相關事實情況如實向無錫市紀委、江蘇省紀委、中紀委反映,要求監督該項目的投訴處理。
(二)投訴主張
要求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江蘇建協全過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中標資格。
二、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略(詳見書面投訴處理決定書)
三、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略(詳見書面投訴處理決定書)
四、投訴受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經無錫市梁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查,認為投訴人的投訴事項缺乏法律依據,依據《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駁回投訴。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無錫市梁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