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梁溪區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4-11 14:39 來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號 | 04618780/2023-00660 | 生成日期 | 2023-04-03 | 公開日期 | 2023-04-11 |
| 文件編號 | 梁政辦發〔2023〕13號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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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各直屬單位: 《梁溪區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 ||||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各直屬單位:
《梁溪區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梁溪區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預付式消費領域市場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依據《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2號)、《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文件精神,參照有關行業成功經驗做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監管對象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范圍內采用預付式消費開展服務的市場主體(含個體工商戶)。本辦法所稱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包含企業為員工或個人等購買)預先向市場主體支付費用(包括預付卡、預付款、培訓費、會員/會籍費、押金、訂/定金、床位費、年費、交易保證金等),后在本市場主體或主體經營體系內兌付相應產品或服務的消費模式。
預付式消費資金不包含企業之間的預收預付款。
第二章 規范收費
第二條 市場主體與消費者雙方堅持自愿、平等、公平、守信的原則進行交易,預付式消費交易簽訂合同應采用上級部門最新的示范文本(含電子信息合同)。市場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開具正規發票等消費憑證。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合同條款不得以特價活動等形式標注“不退不換”字樣。
第三條 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市場主體服務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在交易前主動向消費者告知。不得在公示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它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消費者攤派費用或強制消費。原則上不得發售有效期超過經營場所租賃合同期、面額(預付費)超過5000元的預付消費產品。
第三章 資金監管
第四條 預付式消費管理工作,堅持行業主管、市場統管、部門聯管、平臺監管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市場預付式消費健康規范發展。
第五條 依托無錫市預付式消費管理服務平臺(網址:https://wuxi.yufu.net,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對預付資金實行監管,向消費者提供預付資金繳費及服務預約查詢等服務,保障消費者和市場主體雙方合法權益。
第六條 預付式消費資金需采取服務信托方式進行監管,不得存放于市場主體名下的銀行賬戶。服務信托方式是指由信托公司設立服務信托計劃,預付消費資金存放于信托計劃專用保管賬戶,信托公司根據預付消費合同或/和主管部門的批準辦理劃付,或向消費者退費。
第七條 市場主體需在服務平臺注冊、上傳證照等基本資料,經主管部門批準(如需)后賬戶生效。同時,市場主體與信托公司簽訂服務信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市場主體發行預付產品的,應通過服務平臺錄入預付產品相關要素,錄入后流轉至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如需),然后推送至“錫預付”微信小程序和靈錫APP中的“錫預付”模塊(合稱“C端“),并根據錄入要素生成預付消費合同。
第九條 消費者通過C端完成產品購買后,其購買資金(扣除第三方手續費后)進入服務信托計劃,且初始受益權為消費者,消費者確認每次消費后,相應部分的受益權轉為市場主體。信托公司定期將受益權已轉為市場主體的對應資金劃付至市場主體的結算賬戶。
第十條 消費者通過C端(或商戶自有渠道)搜索、購買預付產品、確認消費、發起退款、爭議協商、投訴、查看消費明細和余額。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時,原則上應使用服務平臺統一的收銀接口。
第十一條 消費者消費時,應通過主動掃碼/被掃碼、短信/密碼驗證、主動輸入消費金額或次數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對納入資金監管的市場主體,由行業主管部門和服務平臺發放“資金監管商家”相關標識牌,張貼在市場主體醒目位置并在相關網站公布,告知消費者放心消費。接受資金監管的市場主體不得私下向消費者收取預付資金。
第四章 退費及糾紛解決
第十三條 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尚未使用預付資金兌換商品和服務的,有權單方面無條件解除合同。消費者已兌換商品和服務后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服務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在15日內退還。
第十四條 當市場主體無法持續提供服務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消費者,及時退還預付費余額,或妥善解決后續服務問題,并依法承擔經營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在合同期間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提出退費的,應通過C端發起,退費比例、金額及手續費(如有)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不涉及糾紛、爭議的退費,由信托公司根據合同主動為消費者和市場主體辦理退、付。
第十七條 消費者與市場主體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消費者與市場主體協商解決;2.請求行業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它調解組織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4.根據與市場主體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消費者與市場主體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情況下,由信托公司根據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結果辦理退、付。
第五章 監管責任
第十九條 服務信托計劃需經商業銀行保管。信托公司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市場主體、消費者費用。對納入存管的預付資金實施常態化監測,對于預付費資金出現異動的,按照相關標準和約定時限,及時向相關行業和金融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屬地街道負責將新注冊的涉及預付式消費的市場主體納入資金監管系統,實現機構登記、年檢、預付式消費資金全量監管,對預付式消費服務進度異動的情形予以預警并妥善處置。
第二十一條 當商戶無法正常提供兌付商品或服務時,由行業主管部門向信托公司發出退費指令。接到退費指令后,信托公司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退還其未確認消費、主管部門也未批準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要將本行業預付式消費資金監管工作作為市場主體監管、社會風險防控的重要環節和舉措,根據本行業制定完善具體實在的資金監管操作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大力宣傳預付資金監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積極引導行業市場主體參與預付式消費資金監管,同時加強對消費者的宣傳引導,倡導理性消費,增強風險意識。
第二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聯合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檢查及聯動約談工作機制,定期開展對市場主體預付資金的專項檢查,不定期組織抽查,督促其規范經營。對亂收費、群眾投訴集中、問題處理滿意率低的市場主體,及時進行通報曝光并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預付式資金監管過程中,行業主管部門、信托公司、市場主體等應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梁溪區商務局會同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梁溪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